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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及标后监督有新的规定了

发布时间: 2019-12-19 10:45:46

来源: 住建局

分类: 政策法规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认真履职,保证诚信履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标后是指建设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放至竣工验收的阶段。

第二章  监督管理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标后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履责、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诚信履约责任。

第六条  标后管理范围: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管理;

(二)施工许可的管理;

(三)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

(四)中标人的履约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六)项目变更的管理;

(七)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安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因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标后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承办人及其各自现场管理责任,切实抓好项目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约束中标单位行为,促使其依法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驻场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收存,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等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投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约情况,保证人员在岗到位。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配置考勤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文明设施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现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隐患)、安全文明措施履行不到位时,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向施工、监理单位基本账户办理工程款项,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账户。

第四章  施工、监理单位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履责、监理单位控制的制度,强化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主要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保证中标的监理主要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工程现场应悬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主要人员公示牌,公示人员姓名、职务、照片,工程从业人员应佩戴胸牌作业,明示姓名、职务、照片。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班子签到制度。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备考勤所需的硬件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主要人员每人每月工地考勤累计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建造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施工、监理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建造师等管理人员。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层层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负责人须每月带班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一次以上,并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和施工日志。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人员到岗履约情况,对不履约和不正确履约的要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并报告建设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认真审核,如实作好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

第五章  职能部门监管内容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本级标后监督管理;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安源区、湘东区、经开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即“谁发放施工许可、谁负责标后监管”)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充分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标后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集中检查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履约阶段的情况进行审查及监督,其中定期检查频次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一)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的内容

1.是否发现转包、违法分包不报告;

2.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3.是否肢解分包;

4.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

5.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给中标单位。

(二)对施工、监理单位重点检查的内容

1.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2.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3.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4.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5.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进场。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列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五)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项目的招标方式。

第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EPC等)招标的项目,须经本级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招标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及前期资料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布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开标;

(六)评标、公开评标结果;

(七)定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合同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备案,均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提出申请,并重新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收取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采用电子化招标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可自行下载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实际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确因招标工程需要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应根据工程项目专业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一个标段原则上只能提出一项专业承包资质。确因工程专业需要可增加设置一项与工程相关的主要专业承包资质,最多不得超过二项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经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暂定或暂估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到账时间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并出示有效身份证的原始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推行资格后审合格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电子钥匙(CA 数字证书)或者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编制两个或者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的专家评委原则上在市外、省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应是具有招标工程相关专业的人员,且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报价承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以及综合单价的组成,作出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排序)人。

报价承诺法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须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排序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定标意见书后,招标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中标单位法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全部或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和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工作。有违反《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16条规定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在网上公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严重,暂停专家评标资格或清出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开评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证书、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网上公示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终止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在网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人对招标人作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招标人异议回复函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

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期间,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查清事实或者纠纷调解后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ping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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