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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下车位、车库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来了!

发布时间: 2019-04-19 15:25:42

来源: 微萍乡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规范全市地下车位、车库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共江 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 空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在国有土地内按照规划 建设要求配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车库的用地 管理、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车位、车库包括同一主体结 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结建)以及独立开发 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尚未建设或已建成的地下车位、车库,规划已计容的,综合验收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规划未计容且地下工程未超出地上宗地红线的,依法补办地下建设用地出让手续,经综合验收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补办有偿使用手续时,应提供地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并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建部门批准文件。如果地 下工程超出地上用地红线的,除补缴宗地范围土地出让金外, 还应补办超出部分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依批准建设地下车库、车位的,参照地表建筑以相同程序和方法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和单建 式人防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 取得;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和其他不符合划 拨条件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 取得。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 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相同方式一并取得;单独开发的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 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

第五条 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 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套用房使用的, 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首层土地出让金按所 在地段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 20%收取,地下二层按 地下首层的50%收取,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免收出让金。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开发利用本建筑物所在宗地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参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指标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明确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 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以及人防设施、公共通道、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与具体位置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地下车库、车位备案前, 应当将租售车位、车库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 15 个工作日,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内容,统一对车位界址进行界定。界址点埋设在车位四周作为固定标志(钢钉、铁桩或永久性标志线),以明确产权界限。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及类型,参 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类型办理。地下空间建 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 宗地进行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 厚度(参照施工图尺寸),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标高范围、车库车位分布等情况,宗地图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

第十条 地下车位、车库的用途与使用期限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用地及规划批准文件认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开发企业将其用作地下车位、车库的,不得进行销售,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防法律法规执行。开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部分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 地下室内车位、车库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车位”,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地下车位、车库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可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已向建设单位签订购买地下车库、车位协议或合同的权利人,在地表建筑物合法登记且建设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情形下,经人防部门核实非人防工程后,权利人按实测的车库、车位面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补办地下建设用地手续,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后,可由购买人单方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车库的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若本办法与国家和省作出地下车库、车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国家和省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ping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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