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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月启动

发布时间: 2018-08-20 17:00:58

来源: 萍乡之窗

分类: 政策法规


买房最怕碰到“烂尾”,萍乡市即将启动新政让市民买房更有保障。自2018年9月1日起,萍乡将正式施行《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购买期房业主的购房款,也就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监管专用账户实施监管,只能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

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关于印发《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赣建房〔2012〕8号)精神,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2018年7月18日


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萍乡市房产管理局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萍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完成不动产初次登记前销售的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机构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配合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标准不超过预售资金的6%。

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信用等级AAA级、全国排名前20位的开发企业监管比例为1%;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信用等级AAA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管比例为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三级以上、信用等级AA级以上、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管比例为4%;其余企业监管比例为6%。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为其预售项目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申请开立监管账户。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

第八条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当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监管协议》。未提交《监管协议》的,暂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缴存监管资金的缴款凭证提供给监管机构核实。

第十二条未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可依据开发企业的申请予以拨付,但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监管银行可退回相应购房款。

第十三条预售项目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降低为初始监管比例的50%。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预售项目完成不动产初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资金监管通知书》。监管银行凭《解除资金监管通知书》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如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监管部门可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存入监管资金、解除资金监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机构可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与其取消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萍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ping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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