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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城投2.82亿拿下南正街棚改项目用地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芦溪县温埠管理处、潭田管理处、古城管理处、江机敬老院(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芦溪县房屋征收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芦溪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自芦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
六、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征收人如对《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芦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芦溪县沙湾、雕塑路口等棚户区改造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您位于规划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二、签约期限:自芦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
三、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芦溪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芦溪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芦溪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芦溪县棚户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二、征收目的
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三、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芦溪县温埠管理处、潭田管理处、古城管理处、江机敬老院(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用地面积约23695.7平方米,被征收户数约109户,房屋建筑面积约60563.9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芦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芦溪县国土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芦溪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芦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设在征收现场。
六、搬迁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15天。
(二)过渡期限
1.货币补偿: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为10个月。
2.产权调换: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
七、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置
(一)合法手续房屋认定与处置
1.持有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视为合法手续,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的,认定为合法手续,房屋按市场评估予以补偿。
(二)无手续房屋认定与处置
无报建审批手续的,由芦溪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芦溪镇等部门单位组成综合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
(三)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以评估测量为准。
2.自建房的面积计算方法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 17986.1-2000)规定执行。
3.面积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为准。
(四)房屋户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4.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认定为准。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如有差异则以登记簿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确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5.原为住宅房屋在2017年6月20日前已改为非住宅,至房屋征收时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非住宅补偿,用途和面积以认定组认定的为准。
(六)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突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非住宅房屋与闲置产房不予产权置换,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简易房、构筑物、猪栏等一律货币补偿,不予产权置换。
3.集体土地房屋四周的户外余坪、石岸、水沟、化粪池等附属物,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安置房地点及户型。
棚改拆迁户可就近选择置换安置房。
2.产权调换及结算办法。
被征收住宅正屋房屋参照有合法手续的实行产权调换,附属物和空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以下办法调换和结算:
(1)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房屋,按主房屋1:1.4进行产权置换。
(2)房屋总层数为2-3层的房屋(含3层),按主房屋1:1进行产权置换。
(3)4层(含4层)以上为国有土地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1:1进行产权置换。4层(含4层)以上为集体土地的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并不予置换。
(4)选择在规定的房源之外的地点选择安置房,按市场价与评估价进行补差找差。
3.房号楼层选择。
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
4.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及层次,结合房地产提供房源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置换;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四)部分产权和公有住房补偿
只购买房改房部分产权的,允许被征收人完善房屋全产权后,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以先购买所租赁公房全产权后,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公房和直管公房租赁户的资格认定以原产权单位租赁合同或有效证明为依据。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七)非住宅补偿
经营性房屋和非经营性房屋,由认定组认定后,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八)房屋重置价
(九)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九、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被征收的公房不享受此项补助。
2.搬迁补助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0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1)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2)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3)宽带迁移费按每户200元;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6)选择货币补偿管道煤气迁移费按每户1000元补偿;
(7)选择货币补偿水表迁移费按每户500元补偿;
(8)选择货币补偿电表迁移费按每户500元补偿;
(9)水塔按每户1000元补偿;
(10)土灶按每户500元补偿;
(11)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12)水井按每口1200元补偿,机井按每口3000元补偿;
(13)三相四线在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按每户500元。
(二)签约奖励
1.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周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该签约奖政策,最高签约奖为主体房屋评估价的20%,三周内从发布公告第二天开始,每推后一周,奖励递减5%,四周以后不享受任何奖励(奖励不包括主体装修评估)。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解决,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将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一、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本县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的,按36㎡给予补偿,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
2.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政府和乡、镇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
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5.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区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其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1.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请携带房屋和土地的原始凭证,来现场办公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房屋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搬迁协议办理相关置换手续按“先搬先选”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3.征收补偿办公点设在征收现场。
十三、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芦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芦溪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ping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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